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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保局拟对医保信用进行积分制管理



据了解,广东省医保局2022年2月开始开展研究制定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工作,对全国社会信用建设的现状作了全面了解,研究了十多个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政策制度、评价指标、结果应用情况,重点研究了浙江、四川等省推广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经验,以及深圳等市在开展信用评价和定点医药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方面的做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信用管理的原则、信用主体的范围、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用评价机制和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等内容。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包括机构类主体和个人类主体。机构类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范围涵盖医疗保障行政机关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类主体除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还按国家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将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了管理范围。